• 2008年02月22日

    “人人都是陈冠希” - []

        刚刚看到新闻,陈冠希终于现身香港,作出了言词恳切的道歉申明。这一与春节和雪灾几乎同时涨落的超级热门事件终于有了一个交代。但显然,这一事件还未结束。没有结束的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后续发展,还有公众猎奇的心理余韵,更有事件遗留下来的牵涉到法律、伦理和技术时代的隐私与人权等一系列问题。

     

        作为一个非粉丝,此前我对陈冠希真是不太熟悉。但这一事件,让我彻底记住了他。我相信很多人也是如此。这倒是真印证了娱乐界的不二法则:媒介事件的扩散效应。不过这倒不是问题的关键。炒作与否也许是一个值得探寻的真相的问题,但在扑朔迷离的事件背后,显然这个真相是一个不可预测的“虚拟真实”,是不可能彻底探求的。但从事件所导致的恶劣效应来看,玩火也没有这种玩法的。向来都是浅尝辄止、见好就收,不至于玩火zifen的。因此,我们姑且相信这一切是真实的:照片是真,被人所泄漏也是真。

     

        这样,问题的关键就落实在一个问题上:整个事件中,究竟谁有错?依我之见,陈冠希没有错。因为,他没有强迫任何人做出任何情非己愿的事情。两个成年人在私人场合,在双方同意且并不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,可以以任何方式进行性爱活动。这显然是一个基本的人权。任何一个具有现代性观念的人应该都能接受这一点。

     

        问题的焦点似乎在于,证据显示陈冠希的性对象中有一位有夫之妇,因此被指责为道德沦丧。这样,淫照事件就被渲染上了红杏出墙的故事性。媒体开始迅速渲染,红杏出墙东窗事发之后,家庭悲剧将不可避免。强烈的故事性因此迅速自我繁殖,更具有爆炸性。

     

        人们已经习惯于强调婚姻框架中身体与感情的一致性,这也就是现代婚姻制度的一种刚性所在。可是,从纯粹个体权利的角度看,追求幸福是人生的唯一目的。除此之外,还有什么更高的目的?因此,在宽泛的纯粹个体权利的意义上,“婚外情”也不是完全没有它自身的道理。所以,在当下的道德氛围和制度框架中,尽管我们不会赞成这样去做,但我们应该可以理解:这也是一种权利。陈冠希的所作所为,在每日发生的亿万个这样的行为中,只是一次偶然的“出轨”而已,不幸地被那个第三方知晓了。而正是这个“使之知晓”构成了伤害。这样,就把问题的矛头指向了那个最初的信息散播者。他或者她,不仅通过将他人的私密照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加以传播,从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,而且通过这种侵犯进一步侵犯了当事人的亲属和家庭关系。

     

        有人说,陈冠希就不应该拍摄这些照片,或者至少应该妥善保存自己的照片,因为信息的源头其实就是他自己。但我倒觉得,在一个黑客盛行的世界里,这样的努力固然不无道理,但恐怕不是根本之道。第一,说他拍这些照片不对,这本身就等于在说要因噎废食。一个成年人拍这些东西自娱自乐本身没有什么错。所以,人们会说:“人人都有一个自拍门”。第二,在一个防不胜防的世界里,狗仔队的镜头会随时对着你,欲念激荡的电脑高手自然也不甘寂寞。连FBI都被入侵了,陈冠希还敢拒绝入侵?

     

        那么,网民们是否有错?有人说,网民们上传的是罪恶,下载的是自由。而在一个P2P的世界里,上传的同时就在下载,传播与接受早已经合而为一了。网络时代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无中心的传播结构,那个散播者也因此消弭于这个汪洋大海中,乘机逃脱。所以,尽管传播有罪,但也只能是理论上或者道德意义上的,不具有法律的操作性。因为,我们不可能去责备大海有罪,除非我们闭上眼睛像抓阄那样找出几个替罪羊。所以,所谓“传播200张以上就是犯法”也就只能是一种姿态性宣示了。这样,要怪就只能怪互联网。但互联网又是人的创造物,于是怪圈出现了。这就是网络时代自由与牢笼的悖论。

     

        于是,有人喊出这样的口号:“人人都是陈冠希”。我觉得说得真是恰如其分。陈冠希只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实验品。Simson Garfinkel 2001年曾经写过一本书,题目叫做《数据库的国度:隐私在二十一世纪的死亡》(Database Nation : 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)。现在看来,隐私死亡的速度大大快于人们的预料。只是那些名气大些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本来就不多,因此也就死亡得更快些。

     

        也许网络时代即将死亡的不只是隐私,还有诸种个体之外的社群关系。于是,这种网络社会的“自由”就具有一些了致命的性质。抵制控制的恐惧,与防止失控的忧虑,将伴随着“人人都是陈冠希”的这个世界。

     

        ps.上文中“玩火zifen”后面二字无法显示,看来是出于“国家安全”被过滤掉了。这大概就是所谓“控制的恐惧”。